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一、視覺機能障礙者:其優眼視力裸視達0.6以上或矯正後達0.8以上者僅得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為限,其視野達150度以上者並得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二、聽覺機能障礙者: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僅得報考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三、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其聲遭機能或語言檢能喪失,完全無法以聲音與人溝通者(即重度障礙)僅得報考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四、雙手手指殘缺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如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報考大型車駕駛執照:
(一) 雙手大姆指全缺者。
(二) 雙手食指及中指均欠缺二節以上者。
(三) 雙手無名指或小指中有一指全缺或機能全廢且食指或中指亦有一指全缺或機能全廢者。
(四) 雙手大姆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
(五) 雙手食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
(六) 雙手中有一手腕關節以下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者。
(七) 雙手手指或手掌殘缺,任何一手握力不足15公斤者。
五、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自如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輕型、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左手殘缺或右手殘缺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支持能自行處理日常事務者,應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二) 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健全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三) 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四) 右下肢欠缺,左下肢健全或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五) 其他肢體欠缺情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一律以特製車報考。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肢體欠缺者,如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並得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六、 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痳痺、軀幹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與輕型、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 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者。
(二) 能蹲立自如者。
(三) 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者。
上列肢體障礙者:
報考汽、機車普通駕駛執照:自備車輛報考者,須攜帶經改裝並檢驗合格之有效行車執照,報名時送驗,或使用監理機關考驗車。經考試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
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自備車輛報考者,須攜帶經改裝並檢驗合格之有效行車執照,報名時送驗,或使用監理機關考驗車。經考試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自備車輛軸距應大於230公分以上。
台北市區監理所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流程:
- 填寫駕駛執照登記書。(服務台領取免費)
- 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士林監理站附設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服務,請多利用)
- 身心障礙鑑定。(請至一樓考驗股)
- 報名筆試或路考。
應備證件:
- 國民身份證,外籍人士、大陸人士,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證明(件)、有效之駕駛執照(以上均為正本)。
- 汽車或機車駕駛執照登記書(經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合格,報考機車者免辦體能測驗)。
- 本人最近半年正面脫帽半身一吋照片2張。辦理汽車學習駕駛證照片3張。
- 以自備車(含改裝車)報考者須攜帶有效之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
- 身心障礙(殘障)手冊。
- 報考普通小型車者須攜帶學習駕駛證;個別報名需持滿三個月:團體報名(駕訓班)需持滿35天。
注意事項: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等疾病不得參加駕照考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有關駕照考驗請查閱汽、機車駕駛執照考驗部分。
提醒您:依交通部85年11月4日交路85字第007321號函規定,使用同一輛自用車報考駕照考驗以每月二次為限,自85年12月1日起實施。
身心障礙者報考各類車種駕照之限制表
車種 | 視覺障礙 | 聽覺障礙 | 語言障礙 | 手指殘缺 | 肢體欠缺 | 肢體機能障礙 |
機車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普通重型機車)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大型重型機車)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大型重型機車)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普通重型機車)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普通重型機車)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普通重型機車) |
普通小型車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 |
職業小型車 | 禁考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 |
大型車 | 禁考 | 禁考 | 禁考 | 經鑑定後可報名考試 | 禁考 | 禁考 |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殘障情形與車輛改裝方式參考表
加裝其他特殊裝置之汽、機車。
分類 | 汽車 | 機車 |
殘障情形 | 左下肢殘缺或機能障礙 | 右下肢殘缺或機能障礙 | 兩下肢殘缺或機能障礙 | 左或右上肢殘缺或機能障礙 | 四肢健全但不能駕駛一般小型車之四肢未全麻痺、小兒麻痺、彎腰、駝背、佝僂、侏儒 | 左、右或兩下肢殘缺或機能障礙 | 左或右手殘缺或機能障礙 | 其他殘障情形 |
車輛改裝分式 | 自動排檔車未經改裝或一般小型車將離合器改裝於手操作。 | 自動排檔車(或一般小型車將離合器改裝於手操作)其加速踏板改於左腳方向。 | 一般小型車將加速踏板、剎車與離合器改裝於手操作或自排檔車將加速踏板與剎車改裝於手操作。 | 自動排檔車於方向盤加裝握手或扣環、方向燈改裝於同一側。 | 一般小型車或自動排檔車將加速踏板、剎車、離合器與座位升高。 | 機車加裝輔助後輪 | 機車把手改為方向盤並加裝輔助後輪 | 加裝其他特殊裝置之汽、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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